注销注册商标有哪几种情况
商标的“注销”在广义上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和结果。我们通常所说的“注销”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三种情况:撤销、注销和无效宣告。下面构卓知识产权为您详细介绍这三种情况的具体内容和区别。

一、商标撤销
商标撤销通常是因为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后使用不当导致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简称“撤三”)
原因: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目的:清理闲置商标,防止商标资源浪费,为他人注册扫清障碍。
应对:商标权人需要提供在过去三年内(自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等。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事项
原因: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及其组合;或者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等其他注册事项。
法律后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成为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
原因:注册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由于管理不善,失去了显著性,变成了该行业的通用名称。
经典案例:“阿司匹林”、“优盘”都曾是企业商标,后因成为通用名称而被撤销。
预防:企业应积极、正确地使用商标,并对外声明这是一个注册商标,避免公众将其作为通用名称使用。
二、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更多是基于商标注册人主动或自愿的行为,导致商标权终止。
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主动申请注销
原因:商标注册人不再需要该注册商标,可以主动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
情形:可能因为企业倒闭、业务调整、品牌升级等原因。
因无人继承而注销
原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自死亡或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即无人继承)。
流程: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销的特点:相对平和,通常是商标权人自主选择的结果。
三、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一个商标在注册之初就存在重大缺陷,本不应被核准注册。一旦被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违反绝对理由(由商标局主动宣告或任何人申请)
指的是商标本身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情形:
缺乏显著性。
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近似。
带有民族歧视性。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
违反相对理由(由利害关系人请求)
指的是商标的注册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情形:
与他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俗称“抢注”)。
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
无效宣告的特点:具有追溯力,该商标权从一开始就被视为不存在。
给商标权利人的建议:
规范使用:使用商标时务必与注册证上的图样保持一致。
保留证据:持续不断地使用商标,并妥善保管使用证据,防范“撤三”风险。
及时变更:企业信息(如名称、地址)变更时,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积极维权:关注市场,发现侵权行为或恶意注册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理解这三种情况的区别,有助于您更好地管理和维护自己的商标资产,避免权利意外丧失。

